高新区(新市区)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4·4”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4·4”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4日8时04分许,在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与东站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新市区大队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突发处置预案,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设置监控巡查、现场勘查、案件调查、检验鉴定、善后五个组,及时对此次事故进行处置。
在交警大队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交警大队、建设局、工信局、园林局、园区办、正扬路街道办事处共同组成了高新区(新市区)“4·4”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3年4月4日4时05分许,马金平驾驶新AB834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城北大道东站路路口西南侧绿化带中施工作业时,在升起车厢倾倒渣土的过程将横跨道路原来处于正常状态下的线缆拖拽,导致线缆高度降低,该车辆随后驶离现场。4时08分许,朱某永驾驶渝DJ9260号重型货车沿城北大道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时,又将降低高度的线缆拉拽,造成由西向东方向辅道内的线缆着地,城北大道主道的横跨线缆再次降低高度,该车辆随后驶离现场。6时54分许,马某付驾驶搭载挖掘机的新AB0296号清障车,沿城北大道主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时再次拉拽城北大道主道的线缆致线缆整体落地。渝DJ9260号重型货车及新AB0296号清障车均未对现场进行处置,驾车驶离现场。8时04分许,刘小宏驾驶新A668P3号面包车沿城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上述路段时,车辆底盘挂拽落地的线缆导致车辆侧翻,被拉扯的线缆将沿城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站路口等待信号灯的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陈长安(死者)和赵勇(伤者)抛起,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人员伤亡情况及善后情况
(一)陈长安,男,汉族,出生日期:1968年5月20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68****2530,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
(二)赵勇,男,汉族,出生日期:1985年8月1日,身份证号码:6205251985****3811,住址: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软组织轻微伤。
三、事发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新市区辖区城北大道东站路口,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十二车道,主道8车道,辅道4车道。城市道路,沥青路面,限速6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路面干燥,能见度良好,夜间道路两侧有路灯并正常开启。
四、事故涉及的驾驶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驾驶人员情况
1.新AB834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马金平(第一辆拉拽线缆机动车驾驶人),男,汉族,49岁,驾驶证号:6205211974****639X,工作单位:无,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准驾车型为B2,初次领证日期:2009-04-01,有效期2025-04-01,联系电话:136****2641。
2.驾驶渝DJ9260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朱某永(第二辆拉拽线缆机动车驾驶人),男,汉族,35岁,驾驶证号:4127261988****457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准驾车型为B2,初次领证日期:2012-09-11,有效期2028-09-11,联系电话:152****3860。
3.新AB0296号江特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马某付(第三辆拉拽线缆机动车驾驶人),男,回族,56岁,驾驶证号:6422231967****3019,工作单位:无,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11月18日(有效期长期),联系电话:136****9420。
4.新A668P3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刘小宏(第四辆拉拽线缆机动车驾驶人),男,汉族,42岁,驾驶证号:6529281980****065X,工作单位:晟邦物流丹鸟快递公司快递员,现住址:米东区,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日期为2000年11月06日(有效期长期),联系电话:159****1392。
(二)车辆情况
1.新AB834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施工作业车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乌鲁木齐市环协机械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南纬二路164号,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6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状态正常。
2.渝DJ9260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路过车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重庆车富贵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小什字小区B24 B25 B26 B1,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0月0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
3.新AB0296号江特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路过车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乌鲁木齐宝通行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东一巷33号,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车辆状态正常。
4.新A668P3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肇事车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谭召顺,登记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北路下梁头三巷1号,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3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
5.死者陈长安和伤者赵勇均骑行两轮电动自行车。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乌鲁木齐市盛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HY0M,成立日期:2022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李小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登记机关: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北主干道管廊施工后的后续恢复绿化工程,由中建三局承建,具体施工单位为乌鲁木齐市盛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AB8341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乌鲁木齐市环协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为乌鲁木齐市盛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拉运绿化黄土,新AB8341号重型自卸货车自2023年3月中旬开始在该工地进行拉土作业。
五、检验鉴定情况
(一)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经对驾驶员马金平、朱某永、马某付、刘小宏、陈长安(死者)驾驶人血液酒精检测,均未发现乙醇含量。
(二)交警支队新市区大队对电动车驾驶员赵勇(伤者)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未发现乙醇含量;应用吸毒检测试剂经对驾驶人马金平、朱某永、马某付、刘小宏、赵勇(伤者)进行吸毒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三)交警支队新市区大队已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新AB8341号重型自卸货车、渝DJ9260号重型货车、新AB0296号清障车及载运的挖掘机、新A668P3号面包车、两轮电动车(两辆)进行车体痕迹、制动、车速等项目进行检验鉴定,具体鉴定结论以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机动车驾驶人刘小宏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车速,将线缆拖拽拉起,导致两名骑电动车人员被线缆绊倒造成人员伤亡,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乌鲁木齐市盛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机动车驾驶人马金平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在卸车过程未对周围作业环境进行观察挂到通讯线缆,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七、交通事故责任意见
(一)当事人陈长安(死者)、赵勇(伤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当事人陈长安(死者)无责任,当事人赵勇(伤者)无责任。
(二)当事人刘小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过错。
(三)当事人马金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马金平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刘小宏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针对乌鲁木齐市盛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对从业人员(马金平)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建议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市盛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八、整改措施建议
(一)驾驶人刘小宏、马金平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高自身交通安全及生产安全意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乌鲁木齐市盛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对进入施工作业区域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开展施工现场风险辨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三)区建设局、园林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并督促建筑施工现场、工地等场所的人员及驾驶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升安全防护意识。
(四)区工信局应在发生各类线缆掉落的情况时及时协调监管范围内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五)区交警大队应对该起交通事故中涉及的相关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加强路面车辆和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4·4”亡人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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