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8·25”触电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新疆工程学院“8·25”触电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 号)的要求,2023年 2月 2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新疆工程学院“8·25”触电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3 年2月20日至2月21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新疆工程学院“8·25”触电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8月25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位于高新区(新市区)新疆工程学院北京路校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教育局、三工片区管委会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了高新区(新市区)“8·25”触电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1月3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新疆工程学院“8·2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乌高(新)政办函〔2021〕239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事故单位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3年2月20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新疆工程学院“8·2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于2022年11月22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新疆工程学院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配备与作业现场环境相符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校区管理人员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新疆工程学院事故发生后已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加强了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已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各项作业流程。
(二)新疆工程学院要及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书面函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
落实情况:处理意见已按规定上报自治区纪检委及自治区教工委,待上级批复后尽快将处理情况书面函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
四、评估意见
各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五、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无
六、工作建议
无
七、附件及印证资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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