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西北嘉园“6·25”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幸福西北嘉园“6·25”高处坠落
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 号)的要求,2022 年7月3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幸福西北嘉园“6·25”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2 年7月3日至7月4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幸福西北嘉园“6·25”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6月25日9时25分左右,位于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1169号幸福西北嘉园三标段17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建设局、二工乡政府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6·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8月9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幸福西北嘉园“6·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批复文号乌高(新)政办函〔2021〕171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2家事故单位及2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2年7月3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幸福西北嘉园“6·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于2021年9月9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9月1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13号),给予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2021年11月20日,该单位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9月3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15号),给予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因该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罚款,2021年9月18日、2022年2月25日、2022年9月9日,该单位已将25万元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三)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幸福西北嘉园项目负责人文永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幸福西北嘉园项目负责人文永春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9月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幸福西北嘉园项目负责人文永春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14号,给予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幸福西北嘉园项目负责人文永春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1500元(叁万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2021年9月15日,文永春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幸福西北嘉园项目劳务负责人邓国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幸福西北嘉园项目劳务负责人邓国全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9月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幸福西北嘉园项目劳务负责人邓国全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14号,给予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幸福西北嘉园项目劳务负责人邓国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8746元(壹万捌仟柒佰肆拾陆元)的罚款,2021年9月23日邓国全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配备与作业现场环境相符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幸福嘉园项目部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项目经理参与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向从业人员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
(二)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筑行业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与作业现场环境相符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务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了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区建设局应按职责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在建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摸清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局加大了对建筑工地的安全检查力度,其中2021年7月27日、10月20日对西北幸福嘉园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单,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隐患整改。
(四)二工乡政府应按职责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规范辖区内建筑施工秩序,对本辖区内工程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二工乡政府认真开展了辖区建筑工地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评估意见
各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无
七、工作建议
无
八、附件及印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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