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6”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6”
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8月26日上午9时50分左右,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3333号恒璟美筑7#楼车库顶板处发生一起亡人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信局、正扬路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30MA****QC8G,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十二师新市区104团北京北路2888号丝路寰球港二期3#酒店3幢1层商业102号。法定代表人为康严欣。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云港远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操作规程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均由总包单位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开展。
2022年4月1日,连云港远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乙方责任中约定带病务工人员不能在工地上班,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3333号恒璟美筑7#楼南侧车库顶板处;7#楼南侧内脚手架跨距55cm,立杆间距155cm,外架距墙90cm,外脚手架设置绿色密目网,每层楼内外脚手架间设置安全网;一楼地面放置模板2块,木条8根及加气块等杂物,一楼外侧为车库顶板,顶板上散落有小块模板、木条、钢筋、电缆线、水泥块等杂物;四楼窗户下沿距地面90cm,窗户尺寸为180cm*210cm,窗户旁放置钢管一根,窗户与脚手架间设置两根钢管搭在窗户上,四楼至一楼3层水平安全网均有破损。
该起事故发生时间处于特殊时期,事故调查过程中现场勘验、资料提取、人员询问、人员救治及病况分析等环节均较为困难,故影响了事故调查工作进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
(一)事故经过
2022年8月26日上午8:20时左右,连云港远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木工刘明远(死者)、胡某南、曾某辉、张某林四人一起到7#楼的六楼开始模板支模加固工作,约9:00时左右,刘明远(死者)告知曾某辉,其要前往四楼窗口处拆模板,并拿至6楼相同位置使用,随后刘明远(死者)下至四楼窗口处进行模板拆除作业,9:30时左右,曾某辉见刘明远(死者)还未上楼,便与工友胡某南一同下楼寻找刘明远,发现刘明远(死者)已从四楼A交21轴至A交24轴窗口防护架处坠落在7#楼南侧车库顶板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曾某辉、胡某南发现刘明远(死者)上前呼叫,刘明远(死者)无反应,二人立即向木工班组负责人赵某汇报情况,随后项目部管理人员到达现场,项目执行经理蒲某林联系社区开具通行证,并安排车辆将刘明远(死者)送至乌鲁木齐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设局、二工乡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了解事情经过,并协助指导开展有关工作,同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汇报了情况。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疫情封闭期间能够及时与社区沟通协调,并联系车辆送医,应急处置得当。
政府相关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设局、二工乡政府)能够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到达事故现场后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处置正确、有效,善后处理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刘明远,汉族,男,出生日期:1969年1月13日,身份证号:5111211969****0554,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刘明远(死者)为连云港远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木工,2022年5月30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原因分析
1.根据刘明远(死者)女儿刘某的情况说明,其父亲刘明远曾患有先天性癫痫、高血压病史,并认为刘明远的死因是癫痫诱发所致。
2.项目生产经理蒲某林及安全员周某亮在笔录中描述,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均发现刘明远(死者)已口吐白沫。
3.根据刘明远(死者)生前病历显示,2022年4月30日刘明远曾在工友的陪同下前往农十二师五一农场医院门诊就诊,当时主诉为刘明远全身抽搐15分钟、口吐白沫、意识欠清晰,诊断结果为癫痫发作和高血压3级、高危。
根据以上证据分析,事故原因为刘明远(死者)癫痫发作后不慎从四楼窗口防护架处坠落至车库顶板死亡。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整改措施建议
(一)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监督从业人员严格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筛查,严禁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连云港远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与总包单位对接,做好工人入场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区建设局应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施工企业做好人员进出场和职业健康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及时消除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二工乡政府应按职责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安全宣传,严格依法规范辖区内建筑施工秩序,对本辖区内工程施工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26”亡人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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