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18”触电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18”
触电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 号)的要求,2022 年 4月 2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18”触电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2 年4 月25日至4 月2 6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18”触电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3月18日15时44分,位于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万达广场负二层停车场,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商务局、二工乡政府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3·18”触电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4月22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1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乌高(新)政办函〔2021〕84号)进行了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2家事故单位及2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2年4月27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1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于2022年7月6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5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1〕2-006号),给予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因经营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罚款,2022年1月19日该单位已将第一笔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剩余罚款未到缴纳期限。
2、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5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1〕2-005号),给予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因经营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罚款,2021年8月20日、2022年1月12日该单位已分两次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三)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盼未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盼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0 年12 月11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盼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1〕2-009号),给予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盼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5330元(壹万伍仟叁佰叁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1日,李盼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凤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凤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0 年12 月11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凤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1〕2-010号),给予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凤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6100元(贰万陆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16日于凤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杜绝无证作业行为。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议该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全面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流程。
落实情况:新疆时代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停止经营,营业执照目前仍未注销。
(二)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落实本单位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对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控力度,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协调管理,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中存在的违章行为。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乌鲁木齐高新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各项作业流程,主要负责人能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区商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认真履行企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商务局已多次组织消防、应急等部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二工乡政府作应加强对辖区企业的监管,重点对危险性作业加大管控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二工乡政府加大对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求辖区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在检查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等。
五、评估意见
各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无
七、工作建议
无
八、附件及印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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