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 号)的要求,2022 年8月7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2 年8月7日至8月9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8月5日18时20分,位于高新区(新市区)银藤街1375号,现代维药产业化及特色药材精深加工综合仓储库房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建设局、正扬路片区管委会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8·5”坍塌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0月25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乌高(新)政办函〔2021〕228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3家事故单位及2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对3名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2年8月7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于2021年11月8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29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1〕2-017号,给予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的罚款,2021年12月15日,该单位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29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18号,给予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的罚款,2021年12月20日,该单位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3、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对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8月26日,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对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2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三)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慧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29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慧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19号,给予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慧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1770元(叁万壹仟柒佰柒拾元整)的罚款,2021年12月15日,于慧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飞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29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飞下达了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20号,给予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飞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4800元(叁万肆仟捌佰元整)的罚款,2021年12月24日,林飞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智能化现代维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际负责人李静雄未审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无视工程暂停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2022年1月13日,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该起事故责任人李静雄相关情况进行了移送。
2、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智能化现代维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负责人常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2022年1月13日,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该起事故责任人常江相关情况进行了移送。
3、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吊装现场指挥人员田志建在事故发生前脱岗,致使与吊装作业无关的木工熊永宪进入吊装区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2022年1月13日,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该起事故责任人田志建相关情况进行了移送。
(五)建议限制执业资格
1、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智能化现代维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负责人徐明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依据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对其执业资格进行限制。
落实情况:2021年8月13日,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计分管理规定等规范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徐明辉、安全员杨旭东执业资格进行了限制处罚。
2、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智能化现代维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杨旭东在施工现场未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依据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对其执业资格进行限制。
落实情况:2021年8月13日,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计分管理规定等规范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徐明辉、安全员杨旭东执业资格进行了限制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二)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筑行业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新疆盛大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监理职责,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落实情况: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加大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了隐患整改。
(四)区建设局应按职责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在建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摸清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局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完成隐患排查闭环管理。
(五)工业园区办公室应按照管理权限对园区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落实情况:工业园区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对园区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指导,促进施工现场规范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了再次发生。
(六)正扬路片区管委会应按职责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规范辖区内建筑施工秩序,对本辖区内工程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正扬路片区管委会在事故发生后加大了对辖区建筑工地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评估意见
各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无
七、工作建议
无
八、附件及印证资料
1、《关于对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报告
2、事故公示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缴款票据
5、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监管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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