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友朋街用地(中泰集团及已征收中收农机用地)城市更新(老城 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告
高新区(新市区)友朋街用地(中泰集团及已
征收中收农机用地)城市更新(老城
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告
乌高(新)告〔2026〕4号
一、征收目的
为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老城区改造)工作,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现将友朋街用地(中泰集团及已征收中收农机用地)列入高新区(新市区)城市更新(老城区改造)项目。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旧城改造、基础设施老化等地段进行老城区改造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1.符合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
2.符合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
4.该项目已经纳入高新区(新市区)2026城市更新(老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乌政办﹝2017﹞3号)、《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意见》(乌政办〔2020〕27号)、《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乌政办〔2025〕2号);
(二)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的结果;
(三)委托新疆鸿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新疆精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咨询性评估报告。
四、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高新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褚建军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高新区(新市区)三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 强
五、征收范围及征收规模
东至和钢小区,西至北京北路,南至友朋街,北至天津北路范围内,涉及征收户3户,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
六、征收时限
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一年内。
七、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三)房票安置(房票指将被征收人房屋补偿价值量化后,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房票票面金额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八、房屋征收补偿费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
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房屋及土地价值补偿,房屋附属物、装修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在征收范围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核实认定、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是由估价机构依据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年限、装修程度等因素确定,为房屋自身价值,原则上不能分户实施补偿。
(2)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贴面积不收取差价款。
(3)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持有正式产权证或认定为合法有效)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同区位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基础上浮20%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20%)+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4)被征收房屋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
(5)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房屋附属设施、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含有附属设施、装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未经登记或与登记不符建筑核实认定工作:
(1)核实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偿;
(2)核实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部分,不予补偿;
(3)核实认定为对规划实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影响的建筑以及改变用途建筑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实际状况结合权益和实物状况后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补偿,评估结果上限不得高于合法建筑价值的80%。
4、未核实认定建筑补偿标准:
相关核实认定部门未及时出具核实认定结果或认定结果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告知期限,如未在期限内进行认定或出具明确认定结果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房屋一、二层给予住宅价值70%的补偿;
(2)房屋三层给予住宅价值50%的补偿;
(3)房屋四层以上(含四层)按照现行建筑成本价评估后给予补偿;
房屋评估价值低于住宅的,以实际价值按照上述比例予以补偿。
5、搬迁、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费:住宅搬迁费每户2000元
(2)临时过渡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每户2000元/月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房屋交付于征收部门起计算)。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2000元/月标准一次性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6、改变用途建筑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公告前:
(1)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并已经以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认定为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宅评估,在进行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价值补偿,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对未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以住宅用途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2)将非住宅改变用途的,以不动产(房产)登记载明的用途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7、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限, 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两倍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职工遣散费、设施设备拆除转让损失、存货低价出售损失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前项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给予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支付给生产经营者,需要提供停产停业损失证明材料的由生产经营者承担。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本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50㎡的,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50㎡予以补偿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原使用功能。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50㎡,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分别给予面积补贴和公摊面积损失补偿,具体如下:
1、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补贴面积+公摊损失补偿面积;
2、公摊损失补偿面积的测算,以原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含补贴面积(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补贴后房屋建筑面积+补贴前公摊面积损失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销售价格向房屋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选房顺序原则上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
十、房票使用办法及结算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人为被征收人及其确定的法定关系人。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
(二)根据被征收人申请,对核算确认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可以采取多张房票形式拆分发放。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在购房过程中可以合并使用。
(三)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内自主购买商品房,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不受房票核发所在行政区域限制。
(五)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超出有效期未使用的,可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票面额申请兑付,兑付不计算利息。
(六)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使用90%的,剩余金额部分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支付购房款后向被征收人进行兑付;使用房票票面金额不足90%的,在支付购房款后剩余金额在房票有效期到期后向被征收人进行兑付。
十一、签约、搬迁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
(二)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
十二、补助
对持有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生活困难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给予每人10000元补助。
十三、奖励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宅基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标准,均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乌政办〔2017〕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一)在征收房屋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分段给予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奖励标准依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办法规定的奖励:
1、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四、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公告前,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并已经以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且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认定为改变用途的建筑,按下列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评估,并进行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价值补偿。
2.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以住宅进行安置并按前款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违法建筑的部分不予补偿;将住宅改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未出售的单位公有住房的补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及《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对公房实际居住人给予搬迁补偿费,不予过渡补偿费。
(三)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以及擅自转让单位公房或者在单位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范,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并作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四)房票配套政策
1.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依据相关规定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享受税收减免。
2.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房票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购房款,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使用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或配偶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3.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子女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地入学的,符合招生入学规定,可按学区内生源对待。
4.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房源超市”内购置新建商品房的,由发放房票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实际使用房票金额3%的奖励。
十五、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下列部门提出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高新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褚建军 电话:0991-6688125
项目负责人:陈 强 电话:0991-3736243
十六、咨询性评估机构
经由征收实施单位三工街道办事处征询被征收户,过半数被征收人选择以下2家咨询性评估单位。
(一)咨询性评估机构:新疆鸿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荟霖 电话:13999995002
项目负责人:张小虎 电话:13579868631
电子信箱:39135589@qq.com
(二)咨询性评估机构:委托新疆精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 电话:13199852188
项目负责人:任继瑄 电话:18160608827
电子信箱:1275055290@qq.com
十七、本方案由高新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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