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巡控大队城市更新(老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高新区(新市区)巡控大队城市更新(老城区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乌高(新)告〔2026〕15号
为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老城区改造)工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与《关于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高新区(新市区)巡控大队城市更新(老城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长沙路,西至新成巷,北至长春南路西三巷,南至金科·金色港湾。
三、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以内。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巡控大队城市更新(老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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