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兵团水利水电燃气锅炉房和石油运输公司燃气锅炉房建设
关于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兵团水利水电燃气锅炉房和石油运输公司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市城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兵团水利水电燃气锅炉房和石油运输公司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 你公司投资654万元,环保投资19.62万元,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友谊路2号北区小区建设2台20t/h、1台10t/h燃气热水锅炉,项目占地面积4602㎡,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54′16.400″,东经87°31′11.140″,用气总量约为246.67万m³/a。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石油新村小区院内建设2台20t/h、1台40t/h燃气热水锅炉,项目占地面积4025.83㎡,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52′19.660″,东经87°31′25.680″,用气总量约为597万m³/a。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燃气锅炉须配套安装低氮燃系统,合理布局烟气排放口,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气黑度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乌鲁木齐市《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项目锅炉排水、软水设备反冲洗水排入市政下水管网,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
(五)应按《报告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各污染源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各类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六)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核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38t/a;二氧化硫0.338t/a;氮氧化物2.556t/a。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通过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消减量倍量替代。
(七)项目须配套建设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八)项目今后如与城市规划相冲突,须无条件搬迁。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高新区(新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此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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