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中西部经贸有限公司乌昌辅道加气加油站双层罐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乌鲁木齐中西部经贸有限公司乌昌辅道加气加油站双层罐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中西部经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报送由新疆中新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中西部经贸有限公司乌昌辅道加气加油站双层罐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 你公司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0.2万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1755号建设加油、加气站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010㎡,地理坐标为:北纬43°52′15.577″,东经81°31′42.025″。本项目建设将原有2座20m³单层汽油罐改造为4座20m³的双层汽油罐、将原2座20m³的单层柴油罐,改造为1座20m³双层柴油罐,并配备休息间及配套消防、供电工程。
二、 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对加油站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及密闭卸油方式,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对卸油、储油、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汽油加油站卸油、储油、加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要求;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的要求执行,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加油机等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要求。
(四)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油、油泥及油罐底部积水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交给环卫部门清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本项目冬季采暖依托市政集中供热,不得擅自增设锅炉设施。
(六)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应按《报告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各污染源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的安全处置。油气回收废气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八)项目今后如与城市规划相冲突,须无条件搬迁。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高新区(新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此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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