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疆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天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总投资60万元(环保投资51万元),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北五巷69号建设实验室项目及配套危废间(其中一厂及二厂各配套建设一座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分别为20㎡和100㎡),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53′37.997″,东经87°30′54.869″。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检测,临时存放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及其他危险废物。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产生废气的实验环节须在密闭通风橱内进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后经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规定。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二)做好废水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2019),实验室污水、废水应和生活污水分质排放,腐蚀性污水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实验废水(不含重金属、放射性废液)经排入酸碱中和池内调节PH后,排入污水处理站,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三)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实验废液、实验室试剂空瓶、过期药剂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存放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运行管理台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合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存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应按《报告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实验室各污染源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各类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六)本项目冬季采暖依托市政集中供热,不得新增锅炉设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高新区(新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此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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