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关于昊元上品燃气锅炉房新增20t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9-16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霍尔果斯语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昊元上品燃气锅炉房新增20t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92日第3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20万元,环保投资3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989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32′10.54″,纬度43°51′40.20″)建设锅炉房项目。建设性质:改扩建,项目保留原有220/小时燃气锅炉,拆除原有26/小时燃气锅炉,新建120/小时燃气锅炉及配套工程,配套燃气管网、电力管线均用原有管线。项目为昊元上品小区提供冬季供暖服务。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要求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做到规范运行管理。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反冲洗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氮氧化物:0.16/年,二氧化硫:0.047/年。项目新增二氧化硫从2022年米东区拆改锅炉1.28万台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氮氧化物从新疆帕戈郎食品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新疆英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昊元上品燃气锅炉房新增20t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4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