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4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4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7日。
联系电话:0991-309324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13楼1318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奥斯玛尼金银饰品加工有限公司新建低氮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清心街北侧 | 新疆奥斯玛尼金银饰品加工有限公司 | 新疆中新荣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内容为新建2台3t/h燃气锅炉及配套设施 | 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间做好降尘措施,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无组织扬尘排放,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措施,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关要求。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基础垫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运营期产生的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制备废水排入市政管网,废水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二氧化硫0.0011吨/年,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21.3吨/年,从新疆大学后勤服务中心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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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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