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4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新奇康)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4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7日。
联系电话:0991-309324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13楼1318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关于现代维药产业化及特色药材精深加工(智能化现代维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锅炉增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高新区工业园正扬路西侧、银腾街北侧 | 新奇康药业有限公司 | 新疆金咨利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1台8吨/小时、1台10吨/小时蒸汽锅炉及配套设施 | 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不新增建筑物,主要施工内容为厂区平整、锅炉及配套设施的安装,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关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墙体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排水管道排放;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锅炉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下游处理厂。废水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存放,及时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交由厂家回收处理。 (七)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二氧化硫0.244吨/年,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1.842吨/年,从新疆大学后勤服务中心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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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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