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资源再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高)审〔2025〕4号
关于再生资源再利用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锦城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再生资源再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单位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702万元),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宁渠路241号平31号1号建设资源再利用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0′55.882″,北纬43°54′45.517″),总占地面积68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条碎石生产线、1条水洗机制砂生产线相关配套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生产工艺为:振动、筛分后的物料—破碎、筛分—二次振动、筛分—洗砂—储存。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建筑施工废弃物63万吨/年。本项目为临时项目,今后与城市规划相冲突时须无条件搬迁;项目生产的砂石料作为公司生产原料使用,不得对外销售;项目收储的建筑施工废弃物需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合法手续,严禁盗采矿产资源。
二、 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全封闭厂房内进行,采用密闭皮带输送,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装置。原料堆放在封闭式料仓内,对生产场地进行硬化,减少无组织粉尘的产生及排放,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b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杂土、废石、泥饼、沉淀池泥渣、除尘灰等一般固废要求运至合规场所处置,包装袋、废布袋等进行综合利用;项目运行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及废含油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五)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8256吨/年,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六)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项目厂区应全部进行地面硬化,危废暂存点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分局重新审核。
三、 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新市区)大队对此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5月12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