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关于再生资源再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5-05-13 浏览次数: 【字体:

乌环评(高)20254

关于再生资源再利用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锦城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再生资源再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局研究审查,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单位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702万元),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宁渠241311建设资源再利用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87°3055.882,北43°5445.517,总占地面积68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建1碎石生产线1条水洗机制砂生产线相关配套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生产工艺振动、筛分后的物料破碎、筛二次振动、筛分洗砂储存。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建筑施工废弃物63/年。本项目为临时项目,今后与城市规划相冲突时须无条件搬迁;项目生产的砂石料作为公司生产原料使用,不得对外销售;项目收储的建筑施工废弃物需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合法手续,严禁盗采矿产资源。

二、       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全封闭厂房内进行,采用密闭皮带输送,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相关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设喷雾洒水降尘装置。原料堆放在封闭式料仓内,对生产场地进行硬化,减少无组织粉尘的产生及排放,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相关限值要求。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b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杂土、废石、泥饼、沉淀池泥渣、除尘灰等一般固废要求运至合规场所处置,包装袋、废布袋等进行综合利用;项目运行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及废含油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五)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8256/年,2023年米东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2倍替代。

(六)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项目厂区应全部进行地面硬化,危废暂存点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        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新市区)大队对此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512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