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8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8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19日-2025年8月20日。
联系电话:0991-309324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13楼1318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关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建设项目 |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77号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乌鲁木齐市蓝白丽景环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投资19000万元(环保投资1014万元),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77号建设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4分51.721秒,北纬43度51分10.944秒。项目利用鲤鱼山校区现有建筑物进行改建装修,原教学楼改建成精神卫生实训基地楼,原学生食堂改建成食堂营养楼,利用锅炉房位置现有建筑改建为1处医疗废物暂存点;新建3段连廊、1座污水处理站、1座液氧站以及院内管网、绿化景观等。
|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投资19000万元(环保投资1014万元),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77号建设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鲤鱼山南路分院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4分51.721秒,北纬43度51分10.944秒。项目利用鲤鱼山校区现有建筑物进行改建装修,原教学楼改建成精神卫生实训基地楼,原学生食堂改建成食堂营养楼,利用锅炉房位置现有建筑改建为1处医疗废物暂存点;新建3段连廊、1座污水处理站、1座液氧站以及院内管网、绿化景观等。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新市区)大队负责组织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七、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关于新疆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康复医学中心)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乌环评审〔2022〕4号)作废。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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