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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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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许可事项办理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夜间施工许可事项办理服务指南

各建筑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新市区)夜间施工许可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夜间施工许可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夜间施工许可事项办理的服务指南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夜间是指北京时间零时至八时(今后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遵照法律法规执行)。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险、抢修作业等特殊需要或者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受理机构

申请人通过登录新疆政务服务大厅、乌鲁木齐分厅,点击工程建设项目,选择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大厅;现场受理在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工程项目改革综合受理窗口或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办理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二)已取得施工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属于抢险抢修、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

(四)采取了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五、申办材料

申请人初次或再次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提交或上传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六、办理方式

(一)受理:申请人通过登录新疆政务服务大厅、乌鲁木齐分厅,点击工程建设项目,选择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或者现场进行受理,夜间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或上传《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等相关必要材料(详见附件),由窗口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夜间施工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受理审查。

(二)审查: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办理材料审查,要围绕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需提供工程监理的说明)、抢险抢修(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是否由施工单位提前发布《夜间施工公告》(见附件3),有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无环境信访问题尚未解决,是否在中高考期间或者市政府规定的禁止夜间施工的时间段内等方面进行,由审查人员填报《夜间施工许可审批表》。

(三)审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由,经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不予许可。许可证可以通过新疆政务服务大厅网上打印、现场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未明确规定。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 收费项目:无

(二) 收费依据:无

(三) 收费标准:无

十、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新疆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结果自行打印、邮寄送达。

十一、行政救济途径和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16号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991-3835684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局办公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0991-3096492;

2.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电话:0991-6686826;

十五、现场办公地点和时间

地点: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16号生态环境分局窗口(乌鲁木齐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节假日10:30—18:00(北京时间)。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0991-3835684;

3.登录新疆政务服务大厅查询。

(二) 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0991-3835684;

3.登录新疆政务服务大厅查询。

十七、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1次。

附件:《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办理材料清单》

 

2021年7月1日

附件【附件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办理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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