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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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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关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制剂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关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制剂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制剂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调剂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再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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