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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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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高新区(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高新区(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鲤鱼山路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万资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高新区(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鲤鱼山路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总投资572.5万元,环保投资23万元,在高新区(新市区)现状鲤鱼山生活垃圾转运站更新1套生活垃圾转运设备,新增厨余垃圾转运设备,配套转运车辆及转运箱等环卫设施。改扩建后生活垃圾转运规模140t/d,厨余垃圾转运规模100t/d,总转运能力为240t/d,项目用地面积6589.01m2,建筑面积1064.2m2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回填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建设过程须使用商品砼,不得现场搅拌;施工场地采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施工期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环境敏感点加装隔音设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特殊工艺需夜间施工的,须单独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夜间严禁使用高噪声设备。

(三)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机场生活区污水处理设施。

(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至填埋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清运至指定填埋场。

(五)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防恶臭污染周边环境。项目生活垃圾在堆存、压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及粉尘经过净化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的相关规定后排放,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

(六)项目渗滤液收集池需进行防渗处理,渗滤液、车辆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经收集池收集后,定期由吸污车转运至乌鲁木齐城北再生水厂处理。

(七)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要求。

(八)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转运工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同项目分拣垃圾一并运送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处理。

(九)应按《报告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各污染源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各类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十)项目冬季采暖依托现有电锅炉,不得擅自增设锅炉设施。

(十一)项目今后如与城市规划相冲突,须无条件搬迁。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 高新区(新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将对此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否则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高新区(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鲤鱼山路转运站).docx

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高新区(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项目(鲤鱼山路站)(第二次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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