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新疆建工科创平台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新疆建工科创平台
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水清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新疆建工科创平台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总投资29660万元(环保投资92万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北工业园区内建设实验室项目,项目区地理坐标为:北纬43°53′27.961″,东经87°37′4.739″。本项目总建筑面积33000㎡,主要建设内容为包括建工结构实验室(实验厂房及办公用房),综合楼(建工技术中心、建工数字化中心、科创中心),室外配套等设施,项目建成后主要提供建筑材料、器材检测服务。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到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回填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建设过程须使用商品砼,不得现场搅拌;施工场地采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可吸入颗粒物满足《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要求。
(二)施工期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环境敏感点加装隔音设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特殊工艺需夜间施工的,须单独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手续,严禁使用高噪声设备。
(三)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项目周边现有基础设施。
(四)建筑弃方能利用的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统一运往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产生废气的实验环节须在密闭通风橱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等污染物经集中收集处理后,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后至楼顶排气口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规定,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六)项目检验废水单独收集,按照《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2019),实验室污水、废水应和生活污水分质排放。腐蚀性污水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实验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七)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八)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符合规定的专用容器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存放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运行管理台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合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存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九)应按《报告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实验室各污染源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各类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十)本项目冬季采暖依托市政集中供热,不得新增锅炉设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高新区(新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将对此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否则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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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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