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关于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非开挖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塑料管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非开挖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塑料管材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报送由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非开挖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塑料管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冬融街360号,租用中云仪器仪表销售有限公司已建成标准化厂房建设非开挖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塑料管材生产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5613.68,东经87°3614.67。项目占地面积1500㎡,主要建设内容为条非开挖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塑料管材生产线,包含生产车间、储存区、办公区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00吨非开挖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塑料管材。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投料、混料、灌注等工序须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排放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苯乙烯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二)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

(三)项目操作车间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屏蔽、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存放并及时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树脂、废活性炭、废原料桶等危险废物存放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运行管理台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合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存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应按《报告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各污染源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各类污染物的安全处置。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核定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 0.095t/a新疆金飞龙有限公司减排量倍量替代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高新区(新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将对此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否则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02362

附件【关于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非开挖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塑料管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