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承诺期内未投入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6.2.3
关于注销承诺期内未投入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我局现对超过承诺期限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11家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请相关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被注销的证件交回高新区(新市区)交通局驻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1-A06窗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超180天承诺期未投入车辆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明细.xlsx
高新区(新市区)交通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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