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前
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我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职责、主要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17楼
联系方式:0991-3845073
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证件编号 |
1 | 曾江 | 男 | 31010310008 |
2 | 邵虹薇 | 女 | 31010310003 |
3 | 王春 | 女 | 31010310009 |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同步指导相关党建工作,承担高新区(新市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备案等日常工作。
2.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储备工作。
3.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区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5.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6.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7.贯彻执行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8.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主要执法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4.《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6.《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四、执法程序
1、加强事前公开。定期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更新。
2、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3、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4、创新公开方式。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公示,充分发挥微博、微信、APP等载体作用,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1.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2.行政执法单位存在逐利执法、“一刀切”执法的;
3.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4.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5.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3824157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A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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