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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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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来源: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科学技术局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科学技术局

执法机构设置: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A座1109办公室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行政执法证:赵宇(证书编号:31010305003、罗瑞颖(证书编号:31010305004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精神,督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贯彻执行;

(二)检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各项工作情况;

(三)受理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执法流程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依照以下程序执行

1.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2.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3.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4.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5.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6.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7.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投诉举报电话

0991-3139978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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