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高新区(新市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3号)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9〕10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以及市委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到2020年底,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并逐步推广应用,以信息化手段推动“三项制度”全面落实,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确需公开,要作适当处理后再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2.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包括: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自由裁量基准、执法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年度抽查计划等内容,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分执法类别编制并公开本部门执法流程、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按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和要求,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相关信息。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鼓励全文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乌鲁木齐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5.规范公示方式。从2020年9月1日起,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统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上公示。通过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摆放宣传册、公示卡等形式公示相关执法信息。(责任单位:区电子政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6.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载体和基础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市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研究制定本系统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并报区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7.规范音像记录。从2020年9月1日起,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行政拘留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根据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8.严格记录归档。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利用已有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9.发挥记录作用。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0.明确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11.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12.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在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做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13.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未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审批通过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4.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全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展执法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要对接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以及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做到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同源、数据标准一致。(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15.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全国执法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信息采集审核,配合自治区做好行政执法综合监督信息库完善工作,并开展分析研判等综合监督应用,实现基于大数据的执法监督工作新模式。(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9月25日前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建章立制。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于2020年9月25日前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编制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
(三)全面实施。2020年9月1日起,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严格、规范推行“三项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鼓励改革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总结评估。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于2020年10月1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司法局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部门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督查通报机制。
(三)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队伍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组织完成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考试及证件换发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对已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免于行政执法证件考试。
(五)加强培训宣传。认真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加强业务交流。积极组织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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