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高新区(新市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
法治审核制度》
为确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落地,形成常态实效成果,推动行政执法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审计局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开展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审计局的权责清单;
(四)执法程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执法程序。
(五)投诉举报方式。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二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正式实施前,审计组按法定要求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审计公示,明确审计事项、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组成员、审计纪律和要求及举报电话。
(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执法人员按规定出示统一制定印发的执法文书,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条 事后公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结果。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一些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批后向社会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
(二)行政处罚。审计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二)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三)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采集审计对象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书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制止、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有关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三)拟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条 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有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资料(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资料);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核实后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处室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八)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区审计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四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区审计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合法;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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