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7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7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老金蔬菜店经营的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8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老金蔬菜店的甜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01kg,单价12元/kg。2023年9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0.26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甜椒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从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福林蔬菜店以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0公斤,以12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01kg用于抽检),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240元,当事人采购甜椒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福林蔬菜店索要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进货收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甜椒数量少,为生鲜蔬菜。售出的甜椒已无法召回。
截至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不合格甜椒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6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万家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8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万家蔬菜店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8kg,抽样数量3.2kg,单价25元/kg。2023年9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0.78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生姜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从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恒子岩蔬菜店以21元/kg的价格购进10kg,以2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2kg用于抽检),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25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生姜数量少,为生鲜蔬菜,均已销售完毕,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6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购进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进货票据,二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三、新市区银川路食家食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毛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8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银川路食家食品销售店的毛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08kg,单价14元/kg。2023年9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实测值0.22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毛芹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7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阳光彦食用菌销售部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4kg毛芹菜,以1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08kg用于抽检),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56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毛芹菜购进数量少,为生鲜蔬菜,售出的毛芹菜无法召回。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毛芹菜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6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购进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进货票据,二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四、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蜜莎恋蛋糕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吐司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8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蜜莎恋蛋糕店的吐司面包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kg,单价45元/kg。2023年9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g/kg,实测值0.6g/kg,标准指标为≤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92,标准指标为≤1。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吐司面包,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此次抽检的吐司面包为该店自行制作,制作1kg吐司面包使用的主要原料为面粉1kg、鸡蛋100g(2个)、砂子糖120g,奶粉40g,牛奶440g(2袋),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酵母,在其加入黄油50g,盐10g后,烘焙制作成1kg吐司面包,2023年8月18日按照上述制作工艺制作了3kg吐司面包,于当日开始对外销售,至2023年9月20日,3kg吐司面包以4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kg用于抽检),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吐司面包均已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为13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一是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吐司面包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二是当事人积极整改,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至今,再未制作该种吐司面包,制作出的吐司面包主动送检,待检验合格后再制作加工,三是当事人经营困难,当事人陈述该店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无其他收入来源,该处生意较差,每日营业额在400元左右,房屋租赁费为12万元/年,经济成本高、利润率低。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5元,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 4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未使用克秤称量食品原料,未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配比,导致食品原料代入添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在制作各类糕点时,使用计量器具对食品原料进行称重使用,继续对购进的食品原料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鑫利闵氏果业店经营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7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鑫利闵氏果业店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3.14kg,单价:8元/kg。2023年9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腈苯唑,mg/kg ,实测值0.1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香蕉当事人于2023年8月27日从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新广发商行以7.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一件(10公斤),以9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14公斤用于抽检,买样价格8元/公斤),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3.14=25.12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6.86*9=61.74元,合计货值金额86.86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香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农贸市场开具的该批香蕉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向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新广发商行索要该批香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因该批香蕉数量少,为生鲜水果,售出的香蕉已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6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六、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小杨水产品店经营的泥鳅(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小杨水产品店的泥鳅(淡水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kg,抽样数量:2kg,单价:40元/kg。2023年9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实测值198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淡水鱼),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泥鳅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从高新区(新市区)新联综合批发市场内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吴时容大闸蟹店购进了11.5公斤,进货22元每公斤,销售价格25元每公斤(其中2公斤用于抽检,买样价格40元每公斤),按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317.5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泥鳅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购进泥鳅时向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吴时容大闸蟹店索要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新联市场检测点开具的该批泥鳅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泥鳅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6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七、新市区阿勒泰路满堂蔬菜店经营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7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阿勒泰路满堂蔬菜店的油麦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3.4kg,抽样数量:3.4kg,单价:5元/kg。2023年9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mg/kg ,实测值0.11mg/kg ,标准指标为≤0.05mg/kg 。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油麦菜为当事人于2023年8月27日从沙依巴克区104团九鼎蔬菜市场一字号名称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冀蔬菜批发部的经营户处购进油麦菜4公斤,进货价格2.5元每公斤,销售价格3元每公斤(其中3.4公斤用于抽检,买样价格5元每公斤),按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计算合并货值金额为18.8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油麦菜已于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购进油麦菜时向沙依巴克区104团九鼎蔬菜市场内的经营户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冀蔬菜批发部索要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市场开具的该批油麦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泥鳅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6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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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67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68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49号.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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