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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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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9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 9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路家轩惠民果蔬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4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5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为11.10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生姜系当事人2023423从豫新汇园市场内一字号名称为新市区安宁渠路国哥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113.5kg/件),购进价格购货总价为275/件购进单价平均为20.37元/kg,以2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2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8元/kg),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8元/kg*3.2kg=89.6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6元/kg*10.3kg=267.8元,货值金额合计为357.4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货票据和相关抽检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购进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由于该批生姜为生鲜食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32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一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二是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三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东社区乔昌峰蔬菜直销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抽样基数5公斤,抽样数量3.262公斤,2023年518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抽检的香蕉出具编号为No:01WTS20230562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实测值0.058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5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从位于乌鲁木齐城北大道3599号新联农贸市场新大棚A2-18-19号的新疆聪源秉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两件香蕉,每件12公斤,总计24公斤,进货单价6.92元/公斤,共计16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证。由于当事人属于个体经营,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所以无法召回。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分析问题原因:当事人的香蕉是从位于乌鲁木齐城北大道3599号新联农贸市场新大棚A2-18-19号的新疆聪源秉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农药残留超标原因不明,有可能是农户种植过程中超量使用农药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香蕉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从位于乌鲁木齐城北大道3599号新联农贸市场新大棚A2-18-19号的新疆聪源秉轩商贸有限公司6.9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件,12kg/件,总计24kg8.5元/kg对外销售(其中3.262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8.5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04元。当事人购进香蕉时,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30号)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在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二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登记。三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三、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悦顺顺达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精致绿豆饼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4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悦顺顺达超市经营的精致绿豆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12,样品数量为8袋(0.330g/袋)2023513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38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520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精致绿豆饼,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其中8袋用于抽检,4袋退回生产厂家).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绿豆饼系当事人 2023417日从昌吉市郑记金麦尔食品厂以每袋5元的价格购进12袋,购进金额60元,8用于抽样,剩余4袋退回生产厂家,按买样5/袋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60元。当事人在采购精致绿豆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单、食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3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质量把控不严有关。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建立健全索证索片制度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2、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加强相关食品安全知识;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四、高新区(新市区)天山花园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417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4kg,样品数量3.286kg202351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超标。实测值1.5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518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523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售出的生姜已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经查,该批生姜是当事人于2023417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鲜到鲜得果蔬商行以13.5/kg的价格购进14公斤,销售价格28.8/公斤其中3.286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8.8/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403.2。当事人购进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鲜到鲜得果蔬商行索要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进货收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334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了日常索证索票,各项索证留存和进货查验制度,前期未发现任何不具备售卖条件的情况。此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将对供应商及食品安全更加严格把关,100%及时索要所有购进食品各批次最新检测报告,二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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