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 10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银川路食家食品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沙棘原浆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8 瓶,样品数量8 瓶。2023年6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01,检验项目:柠檬黄.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54,检验项目:日落黄.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29。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该批沙棘原浆进货数量少,售出时间较长,该批沙棘原浆已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批沙棘原浆系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从新疆丝路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两箱(8瓶/箱,300ml/瓶),销售价格是17.25元/瓶,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276元。当事人购进沙棘原浆时查验了供货者新疆丝路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索要了检验报告及进货收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沙棘原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沙棘原浆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33号 。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该批沙棘原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食品生产者生产环节把控不严,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进行以下整改:一是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保存购进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停止从不合格食品生产厂家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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