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2023年31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风险控制报告
(2023年31号)
2023年6月9日和2023年6月10日,我局两次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核查处置任务信息。新疆蜂元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蜂元气卡瓦斯(饮料)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昊昌泰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昊美生活超市分公司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的蜂元气卡瓦斯(饮料)(商标蜂元气+图形,规格型号500mL/袋,生产日期2023-04-2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40袋,样品数量为10袋。2023年6月5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3X-J-SP1295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单位为CFU/mL,标准要求为n=5,c=2,m=1,M=10,实测值为3;19;29;19;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酵母,单位为CFU/mL,标准要求为≦20,实测值为2.6×10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5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市晨辉万盛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的蜂元气卡瓦斯(饮料)(商标蜂元气+图形,规格型号1.5L/袋,生产日期2023-04-2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12袋,样品数量为10袋。2023年6月6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3X-J-SP1320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酵母,单位为CFU/mL,标准要求为≦20,实测值为5.3×10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9日、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新疆蜂元气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新疆蜂元气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到产品经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信息后,启动召回机制,向经销商发布召回公告,截至6月14日,抽检不合格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进行召回。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5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