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2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8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府友路绿鲜生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kg,样品数量3.28kg。2023年6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01WTS202307891),报告中抽检生姜检出噻虫胺超标。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87mg/kg,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8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已全部售出。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批生姜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喜军蔬菜经销部购进。购进数量1件13公斤,每公斤20元,销售价格是21元/公斤(其中3.28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1元/公斤),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73元。当事人购进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喜军蔬菜经销部索要了新疆新联农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购进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4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一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二是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三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二、新市区鲤鱼山南路叮咚食品销售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kg,样品数量3.14kg。2023年6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01WTS20230700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8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香蕉系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小丁蔬菜批发商行购进,购进数量1件10kg,每公斤8元,销售价格是9.5元/kg(其中抽样数量3.14kg,买样价格9.5元/kg),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95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香蕉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小丁蔬菜批发商行索要了新疆九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购进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购进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香蕉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4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二是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三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三、高新区(新市区)府友路咱乐家粮油蔬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kg,样品数量3.12kg。2023年6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01WTS20230788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6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同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生姜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老贾蔬菜配货中心购进。购进数量3.8kg,20元/kg,销售价格22元/kg(其中抽样数量3.12kg,买样价格3.8元/kg),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83.6元。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小丁蔬菜批发商行索要了新疆九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购进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购进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4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二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四、新市区宁波街陈记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过美团外卖的方式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0.6kg(约8根)。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铝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3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分析查找原因,7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核实,当事人按照1公斤面粉加入650克水、20克油条膨松剂、10克泡打粉、12克盐的比例制作面团,然后切成条放在锅里经过油炸制作油条10根。对外销售10根(其中0.6kg约8根用于抽检,买样价格40元/kg),另外2根按3元/根对外销售,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2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加工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是由于未按照标准超量使用含铝的泡打粉导致,说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不能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导致油条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一、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登记;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饭姐酸萝卜鱼火锅店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1000ml,2023年6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X-J-SP14507),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被判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同时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复用餐盘系当事人2023年5月从四川省金火川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买了600个,一直使用至今,当事人清洗复用餐盘的流程是:第一步使用超声波洗碗机加洗洁精除杂清洗,第二步用流水冲洗,第三步进消毒柜进行物理消毒,第四步等消毒结束后从消毒柜拿出来进行检查和擦拭后放在备餐柜上。当事人自查分析这批复用餐盘不合格的原因是:一是可能洗洁精和水的比例没有按照标准进行调配和操作,二是可能是冲洗过程中没有全面冲洗干净造成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1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餐盘时使用的洗涤剂可能不合格,还有就是餐具上的洗涤剂冲洗不彻底造成的,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作出如下整改:一是更换洗涤剂,二是要求洗碗工对直接入口的复用餐盘做到彻底清洗,洗碗工采取戴一次性手套从事清洗服务,同时增加消毒柜消毒时间。
六、新市区鲤鱼山北路有空火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1000ml,2023年6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X-J-SP14508),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被判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1。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同时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复用餐盘系当事人2023年1月从华凌市场专门销售酒店用具的一家商户处购进,共购进100个,一直使用至今;当事人清洗复用餐盘的流程是:先用洗洁精洗干净-用流水冲洗-再用洗碗机洗涤-捞出放在消毒柜中供顾客取用;当事人认为这批复用餐盘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餐盘时用的洗涤剂可能不合格,还有就是没有把餐具上的洗涤剂彻底冲洗干净造成的,当事人采取更换洗涤剂品牌,要求洗碗工要把餐盘彻底清洗、改用消毒柜消毒和戴一次性手套等措施整改完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1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餐盘时使用的洗涤剂可能不合格,还有就是餐具上的洗涤剂冲洗不彻底造成的,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作出如下整改:一是更换洗涤剂,二是要求洗碗工对直接入口的复用餐盘做到彻底清洗,洗碗工采取戴一次性手套从事清洗服务,同时增加消毒柜消毒时间。
七、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辣叁成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了抽检,样品数量1L。 2023年6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6。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同时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复用餐盘系当事人2023年5月从四川省金火川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买了600个,一直使用至今;当事人清洗复用餐盘的流程是:先使用超声波洗碗机加洗洁精除杂清洗,第二步、用流水冲洗,第三步、进消毒柜进行物理消毒,第四步、等消毒结束后从消毒柜拿出来进行检查和擦拭后放在备餐柜上。当事人认为这批复用餐盘不合格的原因是:首先可能洗洁精和水的比例没有按照标准进行调配和操作,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冲洗过程中没有全面冲洗干净造成的。当事人采取洗碗工接触餐盘前必须勤洗手,洗洁精和清水比例进行重新调配,餐盘冲洗的时候先泡水然后必须彻底清洗干净,规范使用消毒柜并把消毒记录做好等措施整改完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2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餐盘时使用的洗涤剂可能不合格,还有就是餐具上的洗涤剂冲洗不彻底造成的,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作出如下整改:一是更换洗涤剂,二是要求洗碗工对直接入口的复用餐盘做到彻底清洗,洗碗工采取戴一次性手套从事清洗服务,同时增加消毒柜消毒时间。
八、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阿宝的面餐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5月20日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1L,2023年6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杆菌/5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3〕2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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