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期)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8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西八家户诚意佰佳果蔬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高新区(新市区)西八家户诚意佰佳果蔬店销售的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基数9kg,样品数量6.51kg。2023年4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超标。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4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辣椒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从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王道华蔬菜店以12.5kg/元的价格购进18.7kg,以1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51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5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80.5元。当事人购进辣椒时查验了供货者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王道华蔬菜店的营业执照,索要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进货收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辣椒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29号 。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新市区喀什东路兴达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市区喀什东路兴达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基数8kg,样品数量4.39kg。2023年4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测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香蕉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以7.2kg/元的价格购进30kg,以6.9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4.39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6.99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09.7元。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收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香蕉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31号 。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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