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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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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 3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安宁渠镇健康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基数5kg,样品数量3.1kg。2023年1月16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3。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

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生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7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老杜生姜大蒜皮牙子商行购进,共购进1件(14公斤),购进价16元/公斤当日,当事人将购进的生姜在店内18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1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8元/公斤),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52元。当事人在采购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索要了进货票据,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台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购进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生姜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5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乌鲁木齐果然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123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香蕉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1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检验标准≤0.02,实测值:0.046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1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该店销售的香蕉是当事人于20221229日从沙依巴克区耀平果蔬批发部80/的价格共购进5件,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地合格证明,索要了供货票据。截至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采购的5件香蕉,以85/的价格全部销售完,(其中4.4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7.5/kg),按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425元。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地合格证明,索要了供货票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购进香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香蕉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4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在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附件:

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5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4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6

 

 

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4号.pdf已下载
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5号.pdf已下载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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