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 4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苏州路久久一号桥火锅店销售的香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梨子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5kg,样品数量为3.2kg。2023年2月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敌敌畏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梨,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香梨已销售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香梨是当事人于当事人 2023年1月9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飞凡果品商行购进,共购进1件(15kg),金额180元,当日,该批香梨以自助餐的形式全部售出(其中3.2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13元/kg),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195元。当事人在采购香梨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票据和香梨的检测报告。上述不合格食品已无法召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香梨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继续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附件:
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6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号).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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