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豪风情牛排餐厅销售的甜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豪风情牛排餐厅销售的甜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0kg,样品数量6.2kg,2023年2月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乙酰甲胺磷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瓜,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甜瓜已销售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甜瓜是当事人于 2023年1 月15日从位于乌鲁木齐阿勒泰路1769号信中农贸市场的小王水果店以7.5元/kg的价格购进26.5kg ,该批甜瓜以自助餐的形式已全部售出(其中6.2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7.5元/kg),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99元,当事人在采购甜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甜瓜的检测报告,索要了供货票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购进甜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甜瓜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一是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二是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是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金华路清之口火锅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3年1月15日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2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6。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称该批次香蕉是2023年1月14日从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 3599号新联市场的新市区城北大道锦源果果销售部以8.5元/公斤购进10.7公斤,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上述食品以自助餐的形式全部售出(其中3.2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8元/kg),因该批香蕉以自助餐形式提供给顾客食用,不单另计价,按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90.9元。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香蕉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7号 。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在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一、严格把控进货来源,把好食品安全关;二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附件:
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8号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7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17号.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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