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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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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19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8号)

2022928,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东方御景便利店经营的玫瑰月饼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9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玫瑰月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0袋,样品数量20袋。20229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是≤0.25g/100g,实测值为0.38g/100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10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的玫瑰月饼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玫瑰月饼系当事人202297日从新联市场的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李记甜心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了50袋,价为2/袋。至202210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该批玫瑰月饼3/袋价格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购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照,并索要了购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不罚〔202231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购进玫瑰月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进货来源,但未能知晓具体不合格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登记,及时更新进货商家票据、资质;2.保证购买的食品渠道合法,符合要求,质量合格。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31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6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31号.pdf已下载
附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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