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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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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号)

2023110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天津北路勤和居餐厅销售的皮冻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2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天津北路勤和居餐厅制售的皮冻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kg,样品数量0.5kg20231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铬(以Cr计),m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3.8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3-2014。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0日受理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备份样品实施复检并于2023210日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检测项目:铬(以Cr计),m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3.1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3-201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11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限期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上述加工皮冻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于20221224日下午加工2kg皮冻放置保鲜柜冷藏,于20221225日中午开始以每盘(300g)19.2元价格销售5(1.5kg),已于20221227日销售完毕,合计销售金额128元,包括抽样购买金额32元(抽样数量0.5kg64/kg)。其皮冻加工工艺:先用水煮猪皮去沫,再放置高压锅里加入姜及葱熬制黏稠状,然后倒至平底托盘在凉菜房里放置到第二日早上十点左右,最后分割成条状用保鲜膜进行包裹放置保鲜柜进行冷藏销售,上述原料经营者查验了供货商及生产商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记录。经营者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及质检报告后立即暂停皮冻销售并于2023112日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排查出原因为:食品原料猪皮和酱油混合带入导致皮冻铬超标,经营者已更换上述两种原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铬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加工皮冻所需进货原材料的进货查验义务,积极排查制售皮冻铬超标原因为食品原料猪皮和酱油混合带入导致,立即更换相关原材料,并计划近期送检皮冻原材料,违法行为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2、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38 

(四)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造成铬超标原因为食品原料猪皮和酱油混合带入。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并进行排查原因后,立即将加工皮冻的两种原材料更换为玉田县鑫喜鹊商贸有限公司加工的猪皮及福建家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油,后续将皮冻原材料送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此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严格把关食品原材料,认真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后期将严格自查皮冻、烤鸭、油条等高风险食品加工流程,定期将高风险食品及相关原材料送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坚决杜绝此类风险隐患问题的发生。

二、乌鲁木齐泰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雪片糕(核桃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生产雪片糕(核桃糕)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20袋,抽样数量122023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霉菌CFU/g,标准指标150,实测值:2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7099-201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29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限期提交整改报告。截至210日共销售44袋(其中流通环节12袋用于抽检),召回152袋,库存130袋,210日该公司已对该批次不合格批次的库存及召回的雪片糕(核桃味)封存282袋全部自行销毁。

(三)产品溯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雪片糕(核桃味)是乌鲁木齐泰和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12生产,共生产326袋,13日开始以6/袋的价格对外分别销售友好集团-天百超市、友好集团-友好商场、经开万达、友好集团-七一瑞泰(友好城市奥莱)5家经销商196袋,202329日给各店面下发召回公告,截至210日上述经销商共销售44袋(其中流通环节12袋用于抽检),召回152袋,库存130袋,按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6/袋计算货值金额326袋×6/=1956元,违法所得44袋×6/=26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快速启动召回机制,召回不合格食品,自查分析查找原因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第一款第五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另考虑自疫情三年以来,该企业一直处于半生产状态,经济压力巨大。2022年中秋节期间,特殊原因导致该企业生产的600万的月饼无法销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扶持本地企业发展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4元;二、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37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合格原因是在食品原料的添加过程中,分拣人员不够细心,将个别出现霉变的“核桃仁”进入食品加工中造成霉菌超标。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1、该公司发表相关公告,顾客所有费用与损失及食用该批次云片糕后产生的后果均有该公司负完全责任;2、该种产品暂停上市,重新生产,新品报送复检合格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再行重新上市;3、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优化与应用多种方式过程控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通过检测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有效地控制生产过程: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保障产品质量,尤其是核桃仁葡萄干等农副产品的原始原料,不但加强采购关,还要严格进行手选,杜绝不合格的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37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38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46

附件【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doc已下载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7号.pdf已下载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8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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