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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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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江苏东路老刘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1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1.79mg/kg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抽检不合格韭菜当事人2022年4月18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胡磊蔬菜销售部购进共购进8公斤韭菜。至我局检查之日,当事人以5/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韭菜时查验了该批韭菜的进货票据、供应商相关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不知道其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店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7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韭菜抽检不合格是由于韭菜种植过程违规使用农药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季鲜果果蔬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3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于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香蕉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6公斤,样品数量为3公斤。2022年5月1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18。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罄。因属于即食食品,上述不合格食品已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称上述香蕉是2022年4月13日从新联市场的新市区绍兴中街汇佳果业销售部购进,共购进2件(24公斤)。当事人采购香蕉时查验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等,并不知道上述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 18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违规使用农药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7

附件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8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3

附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号).docx已下载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8号.pdf已下载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7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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