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6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西街秀林园社区蔬菜直销点一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6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受我局委托于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香蕉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4公斤,样品数量为3.058公斤。2022年6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为:0.058。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因属于即食食品,上述不合格食品已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香蕉是当事人于 2022年5月26日从新市区城北大道赵东玲水果店购进,共购进1件(13公斤),进价 85元。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次香蕉以8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为104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 2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违规使用农药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高新区(新市区)北一路太原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6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受我局委托于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香蕉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8公斤,样品数量为3.756公斤。2022年6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为:0.083。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因属于即食食品,上述不合格食品已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香蕉是当事人于 2022年5月26日从新市区城北大道云瑞水果销售部购进,共购进2件(24公斤),每件进价 83元。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次香蕉以8.3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为199.2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 2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违规使用农药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26号
附件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27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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