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1号)
2022年4月12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新市区城北大道丰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4月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检验标准:≤0.05,实测值:0.1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香蕉是当事人2022年3月18日从新市区绍新中街张永海果业店购进,共购进40件(共计440公斤)。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不知道上述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是由于香蕉种植过程违规使用农药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5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7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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