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2号)
2022年4月20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绿尚鲜食品店销售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日,乌鲁木齐市海关技术中心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10kg,样品数量为3.1kg,2022年4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406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黄豆芽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黄豆芽系当事人于2022年4月2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牙牙乐放心豆芽店购进,共进购10kg,其中5kg绿豆芽、5kg黄豆芽。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黄豆芽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不知道上述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黄豆芽抽检不合格是黄豆芽生产环节控制不当导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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