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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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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7号)

2021年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我辖区3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御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御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两批次蜂蜜(商标为沙漠天香)进行监督抽查。抽检的第一批次蜂蜜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抽样基数为40瓶,样品数量为4瓶。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为≦1000CFU/g,实测值为100000CFU/g。另一批次蜂蜜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抽样基数为36瓶,样品数量为4瓶。2020年12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羟甲基糠醛项目不符合GH/T18796-2012要求,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为≦1000CFU/g,实测值为79000CFU/g;羟甲基糠醛,标准指标为≦40mg/kg,实测值初检为83mg/kg、复检为83mg/kg;净含量和规格,实测值为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GB7718-2011中4.1.5.4的要求。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启动召回机制。经查,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蜂蜜的原料是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0日接到北京西域农庄商贸有限公司的订单后,于10月21日从北屯朝友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原料100公斤,从2020年10月28日开始生产,10月31日开始包装的,共计生产产品名称“沙漠天香”规格为500g/瓶的蜂蜜154瓶,于2020年11月12日以每瓶21元的价格销售给北京西域农庄商贸有限公司110瓶,共计2310元,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已于2020年12月28日召回不合格蜂蜜99瓶。该批次蜂蜜共计154瓶,其中11瓶售出,4瓶用于抽样无法召回外,剩余139瓶全部封存在当事人厂区库房,召回货品的货款2079元已退还至北京西域农庄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31元,货值金额为3234元。抽检不合格的第二批次蜂蜜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使用10月31日加工完剩余原料进行生产包装的,共计生产规格为500g/瓶的蜂蜜37瓶,其中1瓶作为企业自检使用,4瓶作为抽检使用,其余32瓶原本计划用于员工年节前福利发放,未销售,目前全部封存在当事人厂区库房,货值金额777元。两批次抽检蜂蜜货值金额共计4011元,违法所得231元。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上报情况说明,并积极自查原因,找到了本次生产不合格食品出现原因为,及时启动召回机制,发布召回公告,至2020年12月28日召回不合格蜂蜜99瓶。以上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款第(七)项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当事人做出:一、没收不合格蜂蜜171瓶(85.5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231元;三、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43号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蜂蜜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对铝膜消毒处理未达标,生产前铝膜包装袋破损,铝膜可能被污染,导致在后期的抽检过程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次在生产过程中,原料加工温度过高(70度),导致羟甲基糠醛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后当事人没有认真的学习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内容,导致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对这次抽样检测不合格一事做了以下整改。一、对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扣发其全年效益奖金并处罚5000元;二、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公司立即启动不合格品召回机制,通知召回。清点库存,全部封存并标志不合格品。截至到2020年12月28日,已召回不合格蜂蜜99瓶;三、蜂蜜生产线停止生产。对蜂蜜生产线环节中包材、原料、设备、车间环境检查评估出结果。蜂蜜加工的员工重点各关键点消毒培训、蜂蜜生产线自查报告,达到生产标准报备上级管理部门,得到许可后方可生产。

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的生产环节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把好食品生产质量关,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二、乌鲁木齐众合品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糕点(手撕辣片)

()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0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众合品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糕点(手撕辣片)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240袋,样品数量为64袋。2020年12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单位为CFU/g,标准指标为n=5,c=2,m=104,M=105,实测值:45000;95000;76000;57000;46000。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并立即启动召回机制。

经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的糕点(手撕辣片)共生产240袋,其中64袋用于抽检。由于本次生产主要是为了年节前作为福利给员工发放,并无销售订单,因此所生产的糕点(手撕辣片)并未销售出去,其余176袋已封存在库房的不合格品区域。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上报情况说明,并积极自查原因,找到了本次生产不合格食品出现原因为当事人前期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在本次开机前未能彻底的清理设备卫生,由此导致了该批次糕点(手撕辣片)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所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并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以上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款第(七)项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糕点(手撕辣片)176袋(5.632千克)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1〕74号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糕点(手撕辣片)检验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前期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在本次开机前未能彻底的清理设备卫生,由此导致了该批次糕点(手撕辣片)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对这次抽样检测不合格一事做了以下整改。一、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在每次新开机之前,必须彻底的清理厂房环境及设备卫生;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新开机之后生产的食品进行全项检测,待检测结果合格后再正常销售。

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的生产环节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把好食品生产质量关,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三、新疆荆楚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磨年糕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新疆荆楚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磨年糕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基数为1000袋,抽样数量为8袋。2021年11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n=5)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n=5),单位为CFU/g,标准要求为n=5,c=1,m=10000,M=100000,实测值为1300000;220000;770000;1400000;260000。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磨年糕,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并立即启动召回机制。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水磨年糕的原材料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0日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凯达米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大米,共购进10吨,目前已使用完毕。该批次水磨年糕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经查看当事人2021年10月30日的生产记录,该批次水磨年糕共计生产2400公斤,并以每袋300克的净重进行分装,共计8000袋。该批次水磨年糕已全部销售完毕并无法召回。该批水磨年糕平均销售价为2元/袋,货值为1.6万元。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上报情况说明,自查原因进行整改,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所售产品实际为非即食食品,需要二次热加工,加工后菌落总数造成的危害较小。以上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款第(七)项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当事人做出:一、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二、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计16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7.6万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13号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糕点(手撕辣片)检验不合格的原因

一是车间紫外线消毒杀菌灯损坏且未及时更换;二是车间卫生未彻底清理干净;三是更衣室杂乱,造成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由此导致了该批次水磨年糕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对这次抽样检测不合格一事做了以下整改。一、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并彻底的清理厂房环境及设备卫生;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整改后生产的食品进行全项检测,待检测结果合格后再正常销售。

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的生产环节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把好食品生产质量关,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43号

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1〕74号

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13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74号.pdf
附件【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2〕13号.pdf
附件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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