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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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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2021年10,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发布的2批次复用餐饮具、1批次小磨芝麻香油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布鲁牛排海鲜自助餐厅使用的1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和1批次复用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厅使用的1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和1批次复用餐饮具(盘子)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9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其中复用餐饮具(碗)的实测值是0.041mg/100cm²,复用餐饮具(盘子)实测值是0.078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拟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已关门停业。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显示该经营主体已于2021年10月12日注销。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洗净的餐具的行为。该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主体灭失,故我局不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新市区绍兴中街鑫源副食调料商行销售的小磨芝麻香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南妙丫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1年5月15日、规格为350ml/瓶的“妙丫头”牌小磨芝麻香油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10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乙基麦芽酚,检验标准:不得使用,实测值:159.1μ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磨芝麻香油,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小磨芝麻香油系当事人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起飞食品商行购进,其中2021年7月5日该商行向当事人赠送了8瓶,当事人放置在库房未售卖。2021年8月9日当事人购进了该品牌香油36瓶,进价共计404元。当事人实际销售了11瓶(其中8瓶用于抽检),售价13元/瓶,按售价计算货值金额143元。期间,当事人将剩余33瓶(含赠品)退回给了供货商。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起飞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索要了所售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小磨芝麻香油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香油生产环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与之前供货商的合作,对进货产品质量严格把控,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经委托上述食品标称的生产企业河南妙丫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和“妙丫头”商标注册人判定上述食品为假冒侵权产品,我局已将案件线索函告供货商所在地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0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附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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