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3年第1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9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王凤玲大闸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0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王凤玲大闸蟹店的泥鳅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kg,单价25/kg202310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µg/kg 实测值112µg/kg,标准指标为100µ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1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店的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泥鳅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从供应商张贤祥处以16元/kg的价格购进20kg,2023年10月14日收到货后以2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5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50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泥鳅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泥鳅时索要了供应商张贤祥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二桥,开具日期:2023年10月6日)及手写的进货凭证。因该批次泥鳅进货数量少,销售以零售为主,售出的泥鳅无法找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3 72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1、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养殖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东站路四季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023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东站路四季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4.23kg,单价4.99/kg20231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实测值0.05mg/kg,标准指标值≦0.02mg/kg;噻虫胺,mg/kg,实测值为0.040mg/kg,标准指标值≦0.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11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电话向广西亿球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下单采购五件香蕉,毛重55公斤,进货价格为每公斤3.4元,于10月22日收货入库,入库时查验并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香蕉的《检测报告》,以每公斤4.9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4.23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4.99),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74.45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香蕉已销售完毕,11月10日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通知,启动召回机制,截至11月14日,无消费者到店进行退货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香蕉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3  73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购进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进货票据,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6

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72号.pdf已下载
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73号.pdf已下载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