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3年第20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0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头碰头顶牛牛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汁饮料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头碰头顶牛牛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顶牛牛NFC胡萝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04-16,规格型号245毫升/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0瓶,抽样价格:5元/瓶。2023年10月25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3X-J-SP3139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单位为CFU/mL,标准要求为n=5,c=2,m=100,M=10000,实测值为340000;430000;1100000;1300000;59000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2023年11月7日共召回同批次产品12件(10瓶/件,245毫升/瓶),封存在各经销商库房。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当事人委托新疆益中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双方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合作协议书》并能提供受委托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文件资料。该批订单于4月12日下单,4月16日开始生产,4月18日进行交付,共入库800件,每件10瓶,单价为每件23元,入库时查验了由受委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为提高该产品的知名度,以赠送的方式委托北屯瑞疆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九牛银花商贸、奎屯王建设商行、昌吉市弘尚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家经销商对外销售,按进货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8400元。截至2023年11月7日共召回同批次产品12件(10瓶/件,245毫升/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与生产商的《食品委托加工合作协议书》以及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查验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经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顶牛牛NFC胡萝卜汁饮料12件(10瓶/件,245毫升/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 8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方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当以及运输和流通环节的储存不当。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严把进货关,对每一批入库的食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把好食品安全关,杜绝此类问题再出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