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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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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3年第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2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8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新壹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1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新壹号商贸有限公司原味花生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5袋,抽样数量:9袋,单价9.9元/袋。2023年12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实测值:0.68g/100g,标准指标≤0.50g/100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花生,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塔域牌原味花生已销售40袋剩余10袋,当事人将以上塔域牌原味花生下架存放在库房内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原味花生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从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路16号附1号丽秀小区1栋5层1单元502室的乌鲁木齐天晨佳宏商贸有限公司以9元/袋的价格购进50袋,规格0.5公斤/袋,生产厂家:塔城市张新生打瓜籽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2023年9月8日,以9.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12月7日,上述塔域牌原味花生已销售40袋剩余10袋(其中9袋用于抽检,买样价格9.9元/袋),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495元,当事人已将未销售的10袋塔域牌原味花生下架存放在库房内。也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同批次的原味花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并索要了该批花生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塔域牌原味花生10袋5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89 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供货方的货物源头把关不严,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相关产品。3、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

二、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饭菜真香小碗菜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8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饭菜真香小碗菜馆使用的啤酒杯(餐馆自行消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800ml。2023年12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2023年1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3〕5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三、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江边渔火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盘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990ml。2023年12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1mg/100cm²

(二)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3〕5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四、乌鲁木齐黄记煌乙亥餐厅(有限合伙)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黄记煌乙亥餐厅(有限合伙)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990ml。2023年12月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4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3〕5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五、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牛很鲜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黄记煌乙亥餐厅(有限合伙)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990ml。2023年12月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4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3〕5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六、新市区迎亚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9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迎亚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配东小区西侧)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kg,抽样数量:3.140kg,样品单价:6.4元/公斤。2023年12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实测值0.066mg/kg,标准指标值≦0.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       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韭菜是当事人于 2023年11月8日从乌鲁木齐昌荣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以5.3元/kg购进18.60㎏,以6.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140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6.4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19.04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韭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韭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韭菜购进数量少,为食用农产品,售出的韭菜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采购上述韭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留存了相关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43

(四)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七、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路秀金尧悠客鲜生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9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路秀金尧悠客鲜生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3.208kg,样品单价21.8元/kg。2023年12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0.26mg/kg,标准指标值≦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生姜是当事人于2023年118日从新疆博达速盛商贸有限公司16元/kg购进3.3,以21.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208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1.8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1.94,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生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生姜购进数量少,为食用农产品,售出的生姜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留存了相关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42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八、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张丙申蔬菜直销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5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张丙申蔬菜直销店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6kg,抽样数量:3.624kg,单价7.5元/kg。2023年12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0.04mg/kg,标准指标值≦0.02mg/kg;噻虫嗪,mg/kg,实测值0.026mg/kg,标准指标值≦0.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2023年1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店销售的香蕉(批次号:2023-11-05)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新市区城北大道鑫龙果品店以6.5元/kg的价格购进10kg,以7.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624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7.5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5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香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香蕉的产地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香蕉数量少,为生鲜水果,售出的香蕉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蕉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留存了相关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41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2.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乌高(新)市监食不罚【202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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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3】5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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