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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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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勿选购带“特供、专供、内供”等标识白酒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注!勿选购带“特供、专供、内供”等标识白酒

广大消费者:

根据国家、自治区严厉打击“特供酒”专项行动部署,已全面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线上线下同步排查整治假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特发出以下消费提示:

一、明辨“特供酒”范畴

“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的酒类商品。“特供”“专供”“内供”是指:“特供”“专供”“内供”及“特贡”“专贡”“内贡”“特制”“特需”“专用”“内招”“招待”“定制”“订制”“指定”“军用”“军供”“军需”“军品”等。

二、明辨“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或受委托生产“特供酒”,线上线下采购、销售“特供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广告和信息,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三、警惕“特供酒”消费

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避免盲从跟风、追求“特供”“专供”“内供”,保持警惕心理、理性消费,拒绝购买在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的“特供酒”。在购买酒类商品时查看标签是否标明:产品名称、酒精度、原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信息,以及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商品,索取并保留购买单据等消费凭证,以便维护消费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在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酒类商品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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