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5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5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北二路菜缘商店经营的甜椒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5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甜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2kg,抽样价格22元/kg,2024年9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清点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甜椒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3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地窝堡乡城北大道3707号新联市场A棚-60号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胡老三蔬菜销售中心以19元/kg的价格购买3.7kg,以22元/kg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2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2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1.4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甜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甜椒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证,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甜椒属于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甜椒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4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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