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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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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6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北一路义门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高新区(新市区)北一路义门早餐店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20元/kg,2024年10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72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清点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当事人制作油条使用的主要原料为面粉、鸡蛋、牛奶、盐、食用油及复配膨松剂,然后将主要原料与食品添加剂混合发面后切成条放在锅里经过油炸制成,其中食品添加剂加入量按照1公斤面粉加入10克复配膨松剂(百钻无铝害双效泡打粉)的比例制作面团。2024年9月20日抽检的油条是当事人按照上述工艺制作了20根油条(约2kg),按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1kg用于抽样检验,抽样价格20元/kg),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油条已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检测合格证,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自查分析铝超标的原因是当天加工油条时称量工具损坏,使用的复配膨松剂没有称量添加所致。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所销售油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8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已购买新的称量器具,2、按照复配膨松剂说明书称量后,再添加使用,3、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五专”进行管理。

二、高新区(新市区)北一路云记葱花饼餐饮服务店经营的花卷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高新区(新市区)北一路云记葱花饼餐饮服务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14元/kg。2024年10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2024X-J-SP2651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469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花卷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卷,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经查实,该批次不合格的花卷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从高新区(新市区)河北西路蒸隆馍馍店以5元/袋(700g)的价格购进10袋(7kg)。以7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约合10元/kg(其中1kg用于抽样检验,抽样价格14元/kg)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花卷已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4元,违法所得74元。事人所销售的花卷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花卷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为供货方添加了面制食品不得使用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所致。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所销售花卷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所销售花卷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4元;三、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8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已停止从不合格供应商处购买花卷等相关面制食品;2、认真学习相关食品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行查验义务;3、自查店内原材料及相关食品,都已查验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87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8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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