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8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8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朗果果饮品店经营的海南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进行抽检。2024年11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6。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南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该批次海南香蕉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浩运水果批发商行”以4元/kg价格购进44kg,以4.9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2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4.175元/kg),按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248.95元,当事人购进香蕉时,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印件。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海南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4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农户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供货商处采购食品相关产品。
二、 新疆叶尔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工夫红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工夫红茶”(生产日期2024年7月10日、商标叶尔羌、规格200g/袋)通过网购的形式进行监督抽检,被抽检单位为:乌鲁木齐市维亦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4X-J-SP2967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柠檬黄,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01;日落黄,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87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夫红茶”,截至目前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召回产品及剩余产品共554袋封存在当事人库房内。
经查明,该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共生产630袋,于7月22日以8元每袋的价格发给经销商库车-斯迪克共120袋、7月29日以8元每袋的价格发给经销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炉院街百兰叶尔羌茶叶经销部共60袋、8月1日以8元每袋的价格发给经销商库尔勒-买吾兰共300袋、8月2日当事人业务员以10元每袋的价格销售15袋、7月11日以10元每袋的价格销售6袋用于抽检使用、留样3袋、送检1袋、剩余125袋留存在当事人成品库房。截至9月12日从经销商处共召回429袋,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召回产品及剩余产品共554袋封存在当事人库房。该批次按买样价格(10元每袋)和销售价格(经销商发货价8元每袋、销售员零售价10元每袋)分别计算货值金额为5082元、违法所得为618元。此批次的“工夫红茶”是2024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5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4X-J-SP1925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对该违法行为2024年9月30日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该批次工夫红茶554袋;二、没收违法所得618元;三、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抽检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维亦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工夫红茶”,是2024年8月2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炉院街百兰叶尔羌茶叶经销部购进,共购进30袋,在该经销部收到召回公告时,向被抽检单位通知过此批次的产品有问题,要求将产品下架,做退回处理,新疆乌鲁木齐市维亦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门店内的该批次产品作退回处理,但是其库房还有部分该批次的产品被其遗漏,在10月份新的生产日期的同款产品上架后,店员不知道之前有遗漏的不合格产品,没有留意生产日期,将新旧的茶叶一同发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过网络抽样,抽取到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的“工夫红茶”。以上两次抽检均为当事人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向经销商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发布了召回公告,且经销商也向被抽检单位通知过不合格产品的下架和召回,因被抽检单位自身的失误造成不合格产品未被完全召回,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4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原料采购和召回产品不彻底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
1、 继续严格履行召回制度。
2、 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三、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叁伍人火锅店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碗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2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实测值:0.0187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9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月6日
附件:
用户登录